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拟定了《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共有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其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规定明确,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业主交存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未按照本规定交存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规定指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使用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规定明确,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以下6项紧急情况可以采取应急维修: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经专业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如严重沉降、倾斜、开裂等),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的。以上情况经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可以不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