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的标准和核定以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前,暂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二、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
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要严格对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进行管理,本统筹地区对工伤预防费的提取、使用已有规定的,在国家出台具体办法前暂原有规定执行;尚未规定的一律待国家规定相关办法后再行提取和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四、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省本级统筹地区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各统筹地区可参照执行。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统筹地区以内:20元/天/人;
统筹地区以外:35元/天/人;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
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
火车:硬座(头等席以下)实报实销。其中,乘卧铺须报统筹
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后实报实销;
飞机: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后实报实销;
(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 ;
省内:80元/天/人;
省外:150元/天/人。
五、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经开展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应严格按《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和复函》(冀价函字〔2008〕3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