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人大立法计划,昨日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根据《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费的,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据悉,昨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审,该《条例(草案)》通过修改后,将再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晚报记者 李萌 实习生 张李艳
【名称改了】
新条例不再涉及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
1994年1月1日,《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开始实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我市养老保险的需要。根据市政府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更符合现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条例》内容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且还对补充养老保险(现称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作出了规定。
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企业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而现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经营企业年金。“为增强条例的针对性,《条例(草案)》不再过多涉及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的内容,条例名称也相应修改为《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该负责人说。
【范围大了】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参保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20多年来,参保的群体范围越来越大,覆盖面越来越宽,而原《条例》规定的覆盖范围与目前养老保险的实际覆盖范围不一致,《条例(草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改变。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市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适用本条例。“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以往的养老保险空白也将纳入该范围中。目前,已参加郑州市养老统筹的职工有80余万人,其中退休职工21万余人,在职职工60余万人,月平均养老金10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