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根据《关于公布2014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339号)及所公布的相关数据,广州市原计划7月1日起调整2014社保年度缴费工资上下限,但为平稳实施部分市于2016年底缴费工资下限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广州市将延迟执行2014社保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
据广州市地税局介绍,根据《关于延迟执行2014社保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584号)规定,为平稳实施部分市于2016年底缴费工资下限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延迟执行2014社保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即2016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缴费工资下限仍按2139元执行,2016年社保年度缴费工资下限标准2408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4社保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从12645元调至13404元。
7月1日起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从15939元调至17424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下限从3188元调至3485元。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仍按2013年度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计算。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可在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39元至13404元)的60%至300%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工资选定后,在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再变更。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按广州市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808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