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曾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地提了出来。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我国正在酝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其改革的基本取向是企事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并轨。我们认为,及时推出和顺利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点:
坚持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原则,明确各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方向
依据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本规划、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实际,借鉴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基础上,分别建立企业、事业、机关各自的补充养老保险,整合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成为我国养老保险事业整体发展的基本思路。在此思路基础上规划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养老保险改革应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即改变传统单纯依靠单位保障的做法,建立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以现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为模式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二是养老保险改革应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配套。具体地说,就是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将现有的事业单位分为两大类:自收自支、转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和财政部分拨款事业单位,应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当然,从长远看,机关也应建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接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事业单位要与机关实行统一的制度,不能形成新的养老保险“二无制度”结构。这既有利于保持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又有利于人员的相互流动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建立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任何养老保险模式最基本的要求。即基本养老保险金权益的取得是以承担缴费、并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为前提的。从1994年开始,全国28个省区市中1900多个地(市)县(区)陆续开展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虽然各地自行制定的试点方案在费率、待遇、计发办法上相差很大,但建立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改变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完全依赖国家财政的局面,建立统账结合制这一关键点上的做法却基本一致。实践证明,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的城镇企业职工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应实行这种模式。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实行社会统筹,基金现收现付,个人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实行自我积累。同企业一样,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而实现事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接轨的关键之一,是要逐步统一缴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