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我市用人单元(含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元等组织,但个别工商户除外,下同)每年一季度该当缴纳欠薪保障费400元,新创立的用人单元于创立的次年开始缴纳。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打点局代征。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划定,我市用人单元(含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元等组织,但个别工商户除外,下同)每年一季度该当缴纳欠薪保障费400元,新创立的用人单元于创立的次年开始缴纳。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打点局代征。
请各相干用人单元在2016年3月30日前将应缴纳的欠薪保障费足额存入本单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市社会保险基金打点局将于2016年3月31日代征今年度的欠薪保障费。过时不缴纳的,将按《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划定予以赏罚。(咨询电话:12333)
特此告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