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出台,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按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14〕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参保群众。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县(市、区、特区)财政确有困难的,省、市(州)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第六条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