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4〕26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及《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203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京人社居发〔2012〕4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一次性多缴
选择一次性多缴差额年限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在达到领取年龄一个月前,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已存入足额保险费的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一次性多缴手续,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认表》(以下简称《缴费确认表》),《缴费确认表》备注栏中注明“多缴”,多缴金额在上年度最低缴费标准金额至上年度最高缴费标准乘以其差额缴费年限的金额之间自愿选择,多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社保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参保人多缴资格、差额年限及多缴金额审核、多缴信息录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预缴费模块、将《缴费确认表》报送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等相关工作。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每月与正常扣款文件一起发送银行进行扣款。
(二)延期缴费
参保人在达到领取年龄时,需延期并逐年缴费至满足按月领取条件的,可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延期缴费。
社保所审核相关材料并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延期缴费申请表》(附表1),经参保人签字确认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