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7〕15号)精神,现将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郑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肆万玖仟贰佰柒拾玖元整(49279元)。非私营单位缴存职工2016年度的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全市当年平均工资水平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达到当年平均工资80%(39423元)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郑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城镇私有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叁万零捌佰伍拾叁元整(30853元),城镇私营企业缴存单位职工2014的年度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当年平均工资水平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达到当年平均工资80%(24682元)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
二、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确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2319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上限为2956元,缴存基数的下限按照郑州市2016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各分中心、各管理部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14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下限为140元.
三、请各缴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