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从7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139元,上限以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执行。
据悉,根据广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惠州市政府十一届65次常务会议纪要,从2016年7月1日起,惠州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即2139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广东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规定,以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执行。全市职工包含本、外市企业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广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人数)+(全省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全省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人数+全省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人数)×60%。
2013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139元。个人工资收入低于2139元的,以2139元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