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并轨问题分析

五险一金2018-10-09王新老师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顶层设计阶段正式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原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保险“双轨制”已告终,机关事业保险开启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模式。这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反响较大,作为具体经办机构在业务经办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诸多问题,现将湖北省保康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衔接后可能产生的问题浅析如下。

基本现状

保康县从1997年11月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统筹的范围为机关合同制工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双基数”征收,缴费比例由起步时的在职17%,退休23%(全部由单位负担),递增到目前的在职人员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负担18%,个人负担8%),退休人员缴费比例为23%,待遇实行先缴后拨。整体人员和工资待遇情况:截至2016年12月保康县机关事业单位合计有299个,统筹地区人数10431人,其中在职7511人,离休23人,退休2881人,退职16人;在职月应发工资3579万元,离退休(职)月应发待遇996.2万元。在299个机关事业单位中除由县财政直接兑现的单位外,有115个单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参保人数共有2471人,其中:在职人员1641人,退休人员830人。

存在的问题

部分人员担心待遇降低。部分公务员认为实行养老保险后担心自己收入减少了,特别是新招录的公务员,也就是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认为自己非常辛苦考入公务员队伍,为的就是有个稳定的收入,自己不交养老保险,实行养老保险后自己每月负担12%,工资收入减少了,同企业职工没有区别。

原已参保缴费的难以处理平衡。在计法办法中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老人们”认为这个办法可行,解决了多年不调整一次退休费的困境;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通过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决定中规定养老保险执行时间节点为2016年10月1日,对原已参加过养老保险的没有规定,该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从1997年11月开始,对84年1月以后机关事业单位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约400多人,当时招收时都相继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走上领导岗位或者调入公务员队伍后都停止了缴费,但是都产生乐缴费记录。这些参保人员认为应该对过去已参保缴费的有强制性规定,无论是个人账户积累还是缴费指数都应高于没参保缴费的,2016年10月1日前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交与不交没有任何区别,单位和个人都白白交了这么多年不划算,也没有体现出长缴长得,多缴多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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