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职工医疗保险规定

五险一金2018-10-09李一老师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本级及柳江、柳城、鹿寨、融安、融水、三江六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以单位整体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对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保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医疗保险工作实施行政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二)制定本市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和制度,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对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

(三)根据国家、自治区的规定,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标准、服务设施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审定;

(五)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六)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市属各县医疗保险工作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七) 协调医疗保险工作中各部门关系。

第七条 市属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县医疗保险工作实施行政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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