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校党(总)支部: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和上级有关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党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l%交纳党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一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党员交纳党费基数的计算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进行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按时上缴党费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交纳党费,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要按时上缴党费,各学校党支部请于2016年5月27日前将《收缴党费预算表》、《党支部党员党费收缴花名册》纸质版和党费收缴存款单上交局党办,并将预算表和花名册电子版发至局党办邮箱(),以便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