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资扣税计算方法标准表,武汉市个税起征点税率调整

税务政策2018-07-20李一老师

2018年武汉市工资扣税计算方法标准表,武汉市个税起征点税率调整

1.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和其他所得。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下列项目金额以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基本扣除额3500元;

(2)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3)单位、个人分别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规定标准以内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收入 - 3500元 - 其他规定扣除项目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除了可以按月减除费用3500元和其他规定项目以外,国家还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附加减除费用。目前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1300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收入 - 3500元 - 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 其他规定扣除项目

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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