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无锡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幼儿园收费政策,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关于公布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苏价法〔2015〕316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基〔2015〕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市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
根据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无锡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的通知》(锡价费〔2015〕57号)精神,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自2016年秋季新学年起在中准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浮10%,即市合格园330元/生·月,市优质园440元/生·月,省优质幼儿园550元/生·月(已执行550元/生·月收费标准的省优质园不作上浮,仍按原标准执行),下浮不限;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2号)有关规定,无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下浮不限。经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审核上报的无锡市东林幼儿园等九所无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民办幼儿园
1、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为政府定价项目,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区价格、教育部门依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正常办学成本、财政资助等相关情况,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等级无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0%。凡2011-2016年期间已按办学合同(协议)约定的条款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收费标准暂时仍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即服务区内按公办幼儿园(最高不超过550元/生·月)收费标准执行,服务区外按办学成本并经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2、凡2011年前举办的小区配套的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保教费标准仍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2号)规定实行备案管理。保教费应保持相对稳定,收费标准为1500元/生·月(含)以下的,每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收费标准为1500元/生·月以上的,每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5%。每次调价间隔不得少于两年。
3、非小区配套的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收费由幼儿园依据办园成本自主确定,不再实行备案管理。幼儿园收费项目按公办幼儿园执行,不得擅立收费项目。
二、幼儿园保教费调整均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从2016年秋季学期新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三、幼儿园其他收费相关规定,仍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价费〔2012〕124号)及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无锡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的通知》(锡价费〔2015〕57号)等文件执行。
四、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依法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附件:无锡市区无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无锡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