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金发放标准
镇江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350元。
镇江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限从每人每月1230元,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限从每人每月102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350元,改变了之前市区和辖市发放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镇江市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况
办理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失业职工本人的身份证;
3、1寸照片两张;
4、原单位开具的“通知”。
办理流程
1、失业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本人凭上述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将核定好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发放标准及时记载《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内,并告知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和地点。
2、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职工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温馨提示:
1、失业保险金当月登记,次月发放,失业保险金自发放之日起计算。如失业职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按月核减失业保险金。
2、失业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应在每月的10—20号(节假日除外)之间,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街道就业服务所办理登记手续,如实说明本人近期求职、培训及就业情况,如实说明本人近期求职、培训及就业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登记的,将视情暂停或停发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