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失业保险人员创业可领取补助新政

失业保险2018-06-22王新老师

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2016年3月1日起,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实现就业创业的,可申请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能申请

从补助对象来看,有两类人员可申请。一是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并且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了3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间,实现自主创业,并按规定参加了3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规定中要求“按规定参加了3个月失业保险”是指,申请人在进入公司或实现创业后,需重新缴纳失业保险满3个月。“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也不能申请一次性补助。”该工作人员说,可以理解为退休人员不能申请上述补助。

可一次性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基金

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额度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工作人员解释,按照相关规定,我市失业人员再次就业的,要重新缴纳失业保险金,所以这里用“上次失业”来表述。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领取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后的人员,就不再享有上次剩余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期限计算为已领取待遇期限。“如遇失业保险金调整,不计发差额。”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参保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额度为:主城区户口875元/月,农村户口437.5元/月。按照现行政策,如果一名参保者刚失业就实现就业或者创业,最高可以一次性领取24个月的补贴金额,也就是21000元。

本政策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原失业保险金申领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该经办机构在审核通过申请后,将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就业创业补助。对于逾期未领,其应领而未领的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

【相关】

我市失业保险金相关划分

累计缴费时间领取期限

满1年不足2年3个月

满2年不足3年6个月

满3年不足4年9个月

满4年不足5年12个月

满5年不足7年15个月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