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业保险相关问题答疑!
一、基本概念问答
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乡镇企业及其职工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城镇企业。
上述人员在缴纳了失业保险后,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个人提出辞职能享受失业救济金吗?
因本人意愿提出辞职的,而且合同未到期,是不能享受失业金的。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如何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不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和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延误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失业职工失业前的连续工作年限怎样核定计算?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各类联营企业的职工、乡镇企业的城镇职工、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失业后,其连续工作年限,持劳动部门办理的录用手续日期核定计算。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失业后,其连续工作年限,以雇主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并进行年检的《用工簿》中受雇职工登记卡的日期核定计算。
(3)失业职工在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从事过临时工作的,以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批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记载的工作时间为依据。1989年1月1日至1994年6月6日期间从事临时工作的,以缴纳了养老基金工作年限为依据。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临时工作年限,可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后的连续工作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