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失业保险2018-11-28才子老师

  成都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是职工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机关。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 职工失业保险应与职业介绍、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为失业职工再就业提供服务。

  第二章 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外商及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

  (三)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四)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六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失业的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单位的职工;

  (四)依法关闭、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

  (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

  第七条 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足12个月的;

  (二)在中等以上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

  (三)被劳改、劳教人员;

  (四)经单位同意自愿辞职的;

  (五)自动离职的。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职工,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