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失业保险2018-11-28三水老师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下面是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并在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存档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存档人员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6.5%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基数的0.5%纳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灵活就业人员不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就近医疗原则,自行选择4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应有1家社区医疗机构(包括定点乡镇卫生院)。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到本人选定的4家定点医疗机构、全市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和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灵活就业人员就医时,应当主动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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