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均衡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用负担,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渭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渭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市执行统一的生育保险政策,市县两级分别管理和使用生育保险基金,自求平衡。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驻渭南城区的中省市属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市本级生育保险;驻各县的中、省、市、县属(含县以下)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所在县的生育保险;驻渭南城区中省单位的分支机构(单位名称中冠临渭区字头的)参加临渭区生育保险。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综合我市符合政策生育人数、生育津贴水平和生育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企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社会保险费中列支、其他单位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按《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进行征缴。征缴的生育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金融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计息办法,将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拖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征收机关追缴欠缴数额,并按日加收2%得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作为该单位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该单位的缴费基数。
第十条 遇有用人单位撤销合并、转让承包、改制等情形,职工接收(安置)单位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职工的生育保险义务,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面几部分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产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号令)、《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省七届人大二十次常务委会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二十八次常委会修正)、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得通知》(1988年2号文件)等法规政策对产假的规定是:女职工产假为9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二十四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
计划内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持医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二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二个月到四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婴儿夭折不影响职工享受规定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与第一胎相同。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停发,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本人当年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计发。
女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因计划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包干、不足自付、节余归已的原则支付。
具体标准为:
1、产前检查费200元;
2、顺产生育医疗费用800元,多胞胎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3、提倡自然分娩。孕妇身体状况可以顺产而本人申请剖腹产的,其生育医疗费按顺产标准给付;
4、剖腹产生育医疗费用2000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审核生育假期、生育的合法性和真实性。</span><span
第十七条 遇有产妇在分娩或产假期间死亡的,其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职工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需提供有效证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具体标准为:
1、人工流产的80元/例;
2、怀孕不足七个月引产450元/例;
3、怀孕七个月以上引产的570元/例。
第十九条 遇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符合国家规定生产的,由生育基金支付给该职工生育津贴500元。该职工配偶参加生育保险的,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女职工生育期间、计划生育手术中因医疗(节育)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失业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从失业之日起十个月内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参保职工可就近自主选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站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职工生育待遇申领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在30日内办结支付,遇有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45天。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程序
女职工确诊怀孕,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医疗怀孕诊断证明、单位介绍信到经办机构领取《渭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签署意见的《生育保险卡》、准生证、出生证、生育职工身份证的原(复印)件,到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持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手术证明、单位介绍信、职工本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到经办机构领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施行引、流产的职工享受规定的产假、生育津贴、手术费用。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县劳动和社会行政机关负责制定生育保险配套政策;监督经办机构管好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兑付生育保险待遇;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受理申诉。
第二十六条 市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办理参加生育保险登记;
(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负责生育保险基金安全;
(三)依照规定兑付生育保险待遇;
(四)协助行政机关督促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提供政策咨询;
(五)依照规定,编制生育基金的预、决算草案,按时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改善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对拖延参加的,先由经办机构动员其参加,仍不参加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行政措施促其参加。用人单位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对本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及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的,由经办机构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随意增收或减免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
(二)无故拖延支付或随意增加或减发、停发生育保险待遇;
(三)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生育保险基金流失;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对于因工作疏忽,违反操作给职工或生育保险基金造成损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向其提出警告,并令其限期改正;有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中省有关规定一并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