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文明,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全体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市县经办机构分头负责征缴生育保险费、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全市生育保险实现“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业务经办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缴费费率为:财政全额供养的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4%征缴;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生育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其基本费率为0.7%。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连续三年的收支比为基准进行费率考核调整,用人单位三年内支收比在50%以下的,费率由0.7%下调至0.4%;用人单位三年内支收比在150%以上的,费率由0.7%上调至1.2%。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行征缴,征缴的生育保险费存入市级财政专户。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统一设立会计科目,对各县市区基金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分县记账。金融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优惠计息办法,将所得利息定期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调剂金制度,基金调剂金与各县市区当年基金征缴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各县市区征收的基金原则上用于本县市区的生育待遇支付,完成当年基金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当年基金收不敷出的,由市上予以调剂解决;未完成当年基金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基金不够支付的,暂由所在县市区财政垫付,以后从基金中归还。
第七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使用由陕西省统一印制的《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市级经办机构统一从市财政部门申领,严格征缴规定,票据不得相互串用、借用。各用人单位按照收费票据开具的数额将款项直接缴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将所收基金缴入市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拖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征收机构追缴欠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该单位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作为该单位的缴费基数。
第十条 遇有用人单位撤销合并、转让承包、改制等情形,职工接收(安置)单位或继续经营者应该承担职工的生育保险义务,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面几部分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产前检查费;
(二)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五)参保女职工(包含参保男职工配偶)的健康检查费;
(六)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