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定额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女职工在生育发生日期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
(二)新参保单位从缴费的次月起,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12个月(不含补缴)后,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其配偶无工作单位、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以及不能享受有关待遇,并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享受生育定额医疗费、护理保健费的50%。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天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生育98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晚婚晚育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护理及保健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或剖宫生产的新生儿,在母体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护理、保健费标准为:剖宫产 500元/人,顺产300元/人。
(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发生日期前12个月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乘以12月除以365天再乘以女职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
(三)生育保险医疗(手术)费用。具体标准为:
二级乙等以上医院
(1)妊娠满7个月以上生产或引产的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