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2016年3月7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发布实施《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2)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此外,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江苏省执行新的生育津贴标准。
根据新政,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其中,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武汉:男职工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