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生育津贴发放新标准

生育保险2018-06-12王华老师

近期,根据《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18号)文件精神,宿迁市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时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规定为: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由98天调整为128天,其中难产,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护理假由10天调整为15天;原晚育增加30天生育津贴政策不再执行,其他津贴待遇不变。截至目前,全市共受理调整后生育保险津贴申报332人次,发放津贴达400余万元。

【社保知识】


宿迁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三)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费;

(四)生育津贴;

(五)一次性生育补贴;

(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8个月以上。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是指因生育或流产而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治疗费、药费等。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结付。流产400元、顺产1600元、剖宫产32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500元。

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

女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妊娠、在产假期间因分娩、流产引起的疾病,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医疗保险报销办法报销。

女职工因分娩、流产、计划生育手术及引起的疾病,应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女职工或亲属应在3日内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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