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卫指导字(2015)2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补充规定》已于2016年1月13日经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20日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补充规定
为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对外埠户籍职工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工作进行如下规范:
一、办理依据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三)《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的通知》(京人口发[2013]30号)
二、办理情形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予以办理。
三、提交材料
(一)本人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蓝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在本辖区居住的证明(暂住证);本人居住在外省市而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辖区的,出具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辖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内有效)。因申请人多次流动或变换单位,单位无法开具婚育证明的,可凭本人书面承诺办理。
(七)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其他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户籍地出具证明时要求现居住地配合的,现居住地应予以配合。现居住地不了解情况的,应向外省市发协查,在15个工作日后协查没有反馈的,可凭本人书面承诺为其出具在现居住地期间的婚育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