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基数确定

生育保险2018-06-22李一老师

2015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暂按去年12月的110%缴费最新消息

1月19日,记者从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获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目前,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暂按去年12月的110%缴费。

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行三险统一征缴,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业务年度进行缴费基数核定和业务办理。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规定,企业单位以上年度12月份使用的缴费工资总额的110%为单位缴费基数计算缴纳三项社保费用。破产清算期间挂账处理的一些特殊单位暂不办理征缴业务,待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后再进行正常业务办理。

太原市市属机关、市属全额事业单位按照定额基数按季度征缴;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上年度12月份使用的缴费工资总额的110%为单位缴费基数计算缴纳。

在职职工,以上年度12月份个人缴费工资的110%为基数计算缴纳三项社保费,新参保或新调入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实际工资申报,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最低缴费工资基数。

另外,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以上月的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5%比例划拨。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后,各用人单位将按照核定缴费基数流程进行基数核定,并在使用新基数缴费的当月进行缴费金额补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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