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职工明年起可享生育津贴 提醒:生育前须先备案
日前,市民张女士向《惠州日报》记者反映,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但身边的亲朋好友却都没有领到过生育津贴。张女士了解到,全国很多城市都有给职工发放生育津贴,惠州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张女士内心充满了疑惑。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医保科了解到,我市在2016年列入全国7个生育保障试点城市。为此,根据试点工作安排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对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16年起未向企业征收职工生育保险费,但将符合政策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了医疗保险范围(含产前检查)。因此,《惠州市直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被《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取代。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目前我市仍未向企业单独征收职工生育保险费,但此情况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有所改变。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按规定缴纳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津贴发放方面,参保人所在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发放参保人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含各类津补贴)。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参保人;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本人工资如实发放。
享受生育津贴需满足啥条件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市民,生育前一定要先到当地社保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否则不能享受到生育津贴。此外,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并继续缴费;参保人生育(含住院分娩、中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下同)前6个月直至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均处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状态。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不予累计计算为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
2、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登记。
3、用人单位为非财政全额拨款。
4、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