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有关计划生育政策介绍
(一)有关生育政策
1、晚婚晚育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2、生育第1个子女。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1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注册,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生优惠服务。
3、生育第2个子女。
审批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审批二胎:
⑴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⑵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②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③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⑶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②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③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④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⑤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⑥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⑦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⑧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⑨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