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2016年2月25日,修改后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该《条例》分总则、人口综合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6章47条,修改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自2016年11月1日起,双方或者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符合双方均为非独、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等4种情况,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人大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2016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2月25日
修改内容
1、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将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删去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
2、将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例的个别文字作修改,部分款项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适用范围
一是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二是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认定标准
不管现在是否怀孕,凡是在政策实施后出生的单独二孩均不属于违规。是否属于二孩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即2016年3月1日出生后的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将被认定为二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