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来从业女工产假工资计发规定
外来从业女工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生育的,其产假工资的计发本市规定如下: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的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上海市劳动局在《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沪劳保发[96]57号)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这里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应指产假前的实际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