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94号令),将于10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与1999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161号令)相比,新《规定》在制度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较大的调整。
亮点1: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江苏目前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范围之内。新《规定》覆盖范围扩大,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再加上江苏现行的城乡居民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意味着全省城乡所有育龄妇女都能享有生育保障。
亮点2:提高了生育保险统筹层次。
针对目前各地生育保险政策不统一、待遇标准差异较大、基金各自封闭运行的现状,新《规定》明确,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有利于规范生育保险政策标准,统一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体现社会保险公平的原则。
亮点3: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原政策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为0.6%-0.8%,最高不超过1%,职工个人不用缴费。新《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缴费比例超过0.5%的,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改变了目前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相对固定,较少调整的现状,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降低生育保险基金过多结余,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亮点4: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新规定》明确,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一规定较好地处理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强调了权力和义务,保障了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亮点5: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
新《规定》增加了男职工护理假,享受10天生育津贴,明确了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有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