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生育保险2018-11-27王华老师

  【导读】生育保险作为社会基本保障,一直以来都属于大险种之一。而人们在办理生育保险的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疑问,成为办理生育保险的阻碍。下面将列举有关生育保险的问题,希望能为您解惑释疑。

  1、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⑵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2、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多少天产假?

  ⑴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⑵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3、参保女职工分娩如何选择医院?

  参保女职工分娩,可在本人选定的中、晚期妊娠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也可选择其他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生育诊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⑵参保单位的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诊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5、参保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住院需要携带哪些资料?费用如何结算?

  职工生育的,由本人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施行流产、引产等计划生育手术的,由本人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到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确认。

  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需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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