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齐齐哈尔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第一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以人为本、保障城乡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原则。
第二条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即: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实行居民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改革后居民户口统称为“齐齐哈尔居民户口”(以下简称“居民户口”)。
第三条户籍管理改革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民政、教育、卫生、人事、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实施。
登记办法及条件
第四条规范统一户口登记
1.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后,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申请;换发居民户口簿、制作常住人口登记表、开具准迁证或迁移证等事项时,不再标注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
2.凡从市外迁移至本市的,不论迁移前系何种户口性质,一律登记为“居民户口”;办理出生登记落户,不论父母为何种户口性质,其新生儿一律登记为“居民户口”;办理工作调转、毕业生分配、复员退伍、刑满释放及劳教解除等各类持证落户的,一律登记为“居民户口”。
3.凡迁往市外的各类户口迁移,根据本人要求,可签发“居民户口”迁移证,也可按原办法签发注明户口性质的迁移证。
第五条关于我市居民到城镇登记落户。
4.我市市区内的户籍人口,在城区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合法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居民户口。
5.农村居民落户城镇以必须具有相应标准的、合法的固定住所,以及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
6.优秀农民工凭相应证件可直接到居住地登记落户。
第六条关于市外人员到我市登记落户。
7.外地人员来齐登记落户。对来齐登记落户的外地人员,以拥有相应标准的、合法固定住所,以及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作为基本准入条件。凡符合准入条件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亲属随迁入户。落户所需材料及落户程序:本人申请、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落户人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书(需有原户籍地现实表现证明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人凭以上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由户籍内勤受理,社区民警写出调查材料,所长签署意见,报公安分局户政科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