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已经颁布并在201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明确规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前应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对比目前现行有效的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对上述三类传统广告发布渠道经营主体从事广告活动监管,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具体监管对象及监管要求
1、监管对象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规定》第二条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删除与《规定》实施同日废止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原规定的其他监管对象,即:“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2、广告发布登记办理程序
《规定》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在开展广告发布业务前,到县级工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广告发布活动。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除了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外,广告发布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并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广告发布登记的有效期限,与上述提交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工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3、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的法律责任
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