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
2、无任何欠费记录
3、跨省转入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办理材料
省内转移
1、参保凭证(转出地社保局转移窗口打印)
2、接收函(社保转入地)
3、联系函(社保转入地)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省外转移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社保转出地开具)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社保转出地开具)
3、《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社保转入地开具)
4、《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社保转出地开具)
5、转移人员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养老保险跨省辖市转入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提出转移申请后,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符合转移条件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后,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跨省辖市转出
参保人员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携带《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新就业地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信息表》邮寄至新就业地,同时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基金管理科办理基金划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