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个人养老保险转移,内蒙古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补交),养老保险中断怎么办?内蒙古异地养老保险转移,跨省转移养老保险方法。
自治区政府近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区内跨盟市流动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及待遇领取规定。从9月26日起,参保人员跨盟市、旗县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盟市、旗县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跨盟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应调整自治区级统筹预算及年度考核指标。在盟市范围内跨旗县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以及基本养老金。
此外,农牧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牧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