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3〕181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城乡低保工作原则
城乡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
2.属地管理;
3.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4.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5.公平、公正、公开。
二、城乡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要把低保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管理工作,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城乡低保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城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相应的城乡低保日常服务工作。
三、城乡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一)凡本省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