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市区各参保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均须向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申报2015年度(社保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以下简称“2016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其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省部属驻芜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统筹单位以及铁路系统移交我市的事业单位,须一并申报退休人员2016年6月应计发的月养老金。
二、申报时间和程序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前,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拷贝《××单位2015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表》(excel电子表格),领取申报资料。本次申报以参保单位拷贝时实际参保人数为准,拷贝后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参保单位新增人员以新增当月缴费工资基数作为2016年度申报数,不再另行申报。
2、参保单位填报电子表格时,只填写职工工资栏目,其他内容不得更改,对表中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应认真核对,如出现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拷贝的职工人数、基本信息等数据有误,应另行填表向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申报更正。
3、参保单位要全面正确填制《芜湖市社会保险(五险统一)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三份附后),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于4月10日前与《××单位2015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表》(电子表格)一并报送。
4、已注册登记并开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期内通过网上办事窗口下载有关表格资料自行申报,并及时将批量工资申报模板(电子文档)和《芜湖市社会保险(五险统一)缴费基数申报表》(纸质资料)报送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备案。
三、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标准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为依据,据实向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申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四舍五入到元)。申报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瞒报、漏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省劳社险函〔2006〕42号文件规定执行,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