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案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按本人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若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还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市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规定计发待遇。
■政策解读涉及哪些单位和人员
改革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