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新制度

养老保险2018-11-27李一老师

  山东省德州市《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出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德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定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一次缴清,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为规范保费征缴工作,在全市统一保费征缴时间。其中,2016年度的保费征缴,统一设定在2016年的1月1日3月31日;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保费征缴,统一设定在上一年度的第四季度。各县(市、区)应在此期间开展参保续保工作,集中收取居民养老保险费,完成参保缴费计划。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社区、村(居)集体应当对本社区、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