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县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县级公立医院: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稳定县级公立医院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县级公立医院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4〕4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深化县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医疗服务纪律,结合县级公立医院的实际情况,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目的,通过规范薪酬制度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分配制度,促进县级公立医院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县级公立医院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
2.坚持改革工作人员薪酬制度与规范薪酬制度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薪酬制度格局。
3.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着眼社会薪酬制度全局,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稳慎推进改革。
4.坚持科学考评机制,体现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二、进一步做好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一)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县级公立医院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规的项目。将清理核查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清理核查的上年度本单位津贴补贴总额确定,一般不超过同级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的3倍。院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一般不超过医院职工年平均奖励性工资的3倍核定,纳入医院绩效工资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