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保政策2018-07-15王新老师

发布机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文  号:津人社局发〔2015〕13号

发文日期:2015-02-15

关于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组织、人力资源(干部)部门:

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辖范围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和区县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和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其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由区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区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二、申请复核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提出复核申请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复核申请书》(见附件1),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受理单位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见附件3)。

(二)受理单位在接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交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见附件4和附件5),加盖受理单位公章后送达申请人。

(三)受理单位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复核的事项,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事业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调查,作出书面复核决定(见附件6),加盖受理单位公章后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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