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
今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等条件增加。这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根据省人社厅安排,提高后的养老金将确保于4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
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4.7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一年部分按一年计算。
在上述基础上,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助)低于2638元的补齐到2638元。
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