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8号),现就我市2016年度(即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过渡性调节金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6年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和《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65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6年度,基准调节金为270元,调节系数为3。
(二)2016年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其基准调节金按上述标准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 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
201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2016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地2016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2016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予以补足。如统筹地2016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6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6年度统筹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6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统筹地2016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除以2016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2016年度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月养老保险待遇
低于统筹地2016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35%的,由待遇领取地社
保经办机构按统筹地2016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5%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