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等四大社保新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大社保新政1月1日起实施
市社保局提醒参保人注意新旧政策区别,以免影响自身待遇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等四大社保新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社保局昨日提醒参保人注意新政策与旧政策的区别,以免影响自身待遇。据介绍,深圳目前医保参保人数达1100万人次,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8 8 0万余人次,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人次,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9 8 0万余人次,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580万余人次。
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分别更名为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档;一档参保人总缴费比例由8.5%降为8.2%,其中由用人单位缴交的地补医保缴费比例由0.5%调整为0.2%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下称《办法》)首次将农民工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地补待遇。《办法》实施后,原来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分别更名为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档。
一档参保人总缴费比例下降,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下降。深圳市社保局解释,一档参保人的总缴费比例由原来8 .5%下降为8 .2%,其中由用人单位缴交的地补医保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 .5%调整为0 .2%。
原医保政策规定,医保中断不能累计补缴年限。《办法》规定,为解决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中断参保问题,允许用人单位补缴不超过两年的医疗保险,补缴后年限可合并计算,但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满足停止缴费的条件后,其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满15年,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或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并缴纳相应医疗保险满15年方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划入基数,按划入基数的8.0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