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前身最早可追溯到人类社会早期社会成员的互济行为。之后经历了慈善事业时代、济贫制度的出现与发展时期,直到1834年英国新《济贫法》的出台,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才得以出现。
旧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三个阶段
旧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早期人类社会成员的互济时代。当有人受到饥寒或疾病的威胁时,其他人会主动给予衣食等方面的帮助。在当时条件下,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是社会的普遍信念。二、慈善事业时代。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人类的生存可以不再依赖互济,于是单向施惠的慈善事业出现。虽然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不再是社会的普遍信念,但这种信念仍然为很多人坚守,并形成了宗教慈善事业、民办慈善事业、官办慈善事业。官办慈善事业最为引人注目,因为奴隶主、封建地主是最大的慈善家,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济贫维护自己的统治。三、济贫制度的出现与发展。1601年,英国女王正式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史称旧《济贫法》。它主要用征税的办法向圈地运动中流离失所的贫民实行救济。旧《济贫法》的原则:亲属责任原则(家庭照顾的原则);教区救助原则(本教区居住三年以上才能得到救助);政府(税收)支持济贫的原则。和以往官办慈善事业相比,旧《济贫法》在实施救济上有所突破。此时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济贫,并确立了国家承担最后责任的原则。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
18世纪中叶,英国发生了工业革命,工业革命加速了农村人口转移,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市场化在英国全面形成,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生产社会化导致家庭小型化,传统的家庭保障能力下降。市场经济的竞争、周期性等固有特点,导致社会劳动者,尤其是城市化后主要靠工薪维持生计的城镇劳动者,年老体弱、生病、生育、工伤事故或失业时,就失去了收入保障而陷入困顿。社会呼唤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为了使整个社会有序发展,英国政府于1834年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
新《济贫法》首次强调,需要社会救助是公民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认为救济不是消极行动,而是一项积极的福利措施;要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人员从事此项事业。
英国新《济贫法》已突破传统的单向恩赐的观点,认识到人们陷入困境是特定的经济社会带来的,而不完全是自身的原因。而政府作为公平正义的代表要对人们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政府提供社会保障和人们接受帮助是一种平等关系,这种认识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精神所在。新《济贫法》的出台,使得人类早期社会成员的互助救济从此走向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低层次的社会救助,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