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两个规定均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人社部发言人李忠表示,两个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基本确立。
公务员这样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职务对应相应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分设不同职务序列
人社部发言人李忠介绍,这次在职位的序列上,两个规定结合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职位特点,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为两类公务员建立了各自的、不同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两类公务员设置11层次,对应公务员相关级别。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