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2016年株洲市大病医保相关信息
1、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
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副处长郭立介绍,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居保”)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只要参加了“城居保”或者“新农合”的人群,同步就参加了大病保险,不必再办理参保手续,也不必再缴费。据统计,全市将有300余万人享受大病保险新政策。
“大病不以病种为依据,而是以实际发生的合规高额医疗费用为准。”郭立表示,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等于实现了“二次报销”。
2、2015年1月起,现在还可追补
《株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于2015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自2015年元月1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按照规定,参保人从2015年元1月1月起享受相关待遇。对于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参加了株洲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且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参保对象,也可以向相关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公示后可以享受居民大病保险的追补,2015年大病保险追补工作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
3、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郭立介绍,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定为1.8万元,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将降低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