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具有4大亮点:
重大突破:一裁终局 两类争议:短平快解决
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形成了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任何劳动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裁决的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可见,劳动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同时仲裁又是非终局性的,此种程序尽管相当严谨,但处理周期过长,一些用人单位借此恶意诉讼以拖延支付周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两大类劳动争议案件为一裁终局案件,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另一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一裁终局机制,将小标的额案件短平快地解决在仲裁阶段。
一裁终局有绿色通道 劳动者单方有权再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两大类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但并未全然关闭诉讼大门,特别向劳动者开通了法律救济的绿色通道。该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两大类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的前提,是劳动者认可该裁决,如果劳动者不服该裁决,于15天的法定期限内可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并不产生终局效力。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只赋予了劳动者提出诉讼的权利,用人单位对于此类裁决不服,是不能向法院提出起诉的,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在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延长仲裁时效期间 变六十天为一年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此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备受劳动者质疑。因为一旦错过时间,当事人依据法律程序,提起仲裁并最终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就会丧失。而劳动争议发生后,许多劳动者缺乏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或往往不能及时认识到权益被侵害的事实,所以众多劳动者未能于60日内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张权利,从而丧失了胜诉权。60日时效特别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